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HDV-113-司促-10655-202410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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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黃俊明 債 務 人 林品榕即林嘉珍 林麗萍 一、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5,528元 ,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0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29,787元 ,及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林麗萍就上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