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V-113-司促-10697-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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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蔡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9,589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承宏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69,58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4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