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HDV-113-司促-10803-202410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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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3號 債 權 人 黃鈺雯 上列債權人黃鈺雯因與債務人黃晉瀚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鈺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狀紙所書寫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貳萬伍元整,是否 誤繕,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