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HDV-113-司促-10804-202410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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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4號 債 權 人 何佩臻 上列債權人何佩臻因與債務人陳俊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何 佩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敘明對債務人陳俊佑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利息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