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HDV-113-司促-10886-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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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游喆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708元,及其中新臺幣29,8 22元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喆幃於113年07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游喆幃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9822元, 但於113年5月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 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2708元,雖屢 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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