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HDV-113-司促-10964-202410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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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張 志翔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張志翔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 ?併提出債務人張志翔(住彰化縣○○市○○○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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