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HDV-113-司促-10996-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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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朝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 )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合併,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台 灣之星為消滅公司,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故台 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此合先敍明 。 ㈡、查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1329元,經債權 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