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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4

案號

CHDV-113-司促-11008-202410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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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08號 債 權 人 陳文彬 上列債權人陳文彬因與債務人詠舜貿易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陳文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冠銘之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 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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