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CHDV-113-司促-11085-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5號 債 權 人 黃正園 上列債權人黃正園因與債務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正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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