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HDV-113-司促-11160-20241016-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60號 債 權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債權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余佩珊即禾康家電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