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HDV-113-司促-11232-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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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2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黃朝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黃朝楷於民國110年5月11日向聲請人申辦個 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3年8月11日起即未依 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 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 」(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 料」(證三)為證。 (二)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 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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