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HDV-113-司促-11268-202410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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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正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正凱於民國112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民國119年7月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 日止累計36,845元正未給付,其中35,860元為本金; 89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正凱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1 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 4日止累計149,671元正未給付,其中143,708元為本 金;5,17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正凱於民國112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民國119年7月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 日止累計276,198元正未給付,其中269,011元為本金 ;6,39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2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860元 林正凱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1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3708元 林正凱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69011元 林正凱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1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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