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V-113-司促-11289-202410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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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怡楨 莊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2,952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怡楨前邀同債務人莊鎮源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 計254,202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即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 約定利率之20%計算)。 (二)、按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莊怡 楨自民國(以下同)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還款,即 本筆貸款:本金餘欠252,952元,及自113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 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 計算之違約金等,迭經催討,仍未獲繳納,債務人 莊鎮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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