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HDV-113-司促-11578-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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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玉燕 楊思亮 一、債務人陳玉燕、楊思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1,610 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玉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605元,及自民國11 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玉燕、楊思亮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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