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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4

案號

CHDV-113-司促-11794-2024110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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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4號 債 權 人 金瑞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霞 上列債權人金瑞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曹鈞凱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經債權人完整簽章之聲請狀(含法定代理人林秀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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