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HDV-113-司促-11796-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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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洪英才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依所提借據內容所示,債務人陳貴蘭係一般保證人,非共同 借款人,故非經向主債務人即借款人洪英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不得請求渠清償本件債務。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洪英才應向債權人清償...(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洪英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貴蘭負擔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