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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1

案號

CHDV-113-司促-12042-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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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坤益 代 理 人 陳琳琳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因與債務人彭海彬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依債權人所提之借據所示,債務人許瓊方為一般保證人,故 請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彭海彬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及自...,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彭海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許瓊方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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