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HDV-113-司促-12070-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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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劉思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0,7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 違約金 期間及年利率 1 320,715元 民國113年8月15日 7.62 1.逾期在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762%計算。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以新臺幣3,351元按週年利率0.762%計算。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以新臺幣6,724元按週年利率0.762%計算。 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以新臺幣10,118元按週年利率0.762%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320,715元,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762%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320,715元,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1.524%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