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HDV-113-司促-12075-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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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葳荏 黃添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葳荏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黃添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其 中編號2-4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47,461元整, 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於113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 欠本金新臺幣111,49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添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 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0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499元 黃添晉、黃葳荏 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11499元 黃添晉、黃葳荏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499元 黃添晉、黃葳荏 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111499元 黃添晉、黃葳荏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5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111499元 黃添晉、黃葳荏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