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HDV-113-司促-12091-202411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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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 債 權 人 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上列債權人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榮盈金屬工業有限 公司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債務人鄭凱中之住居所或年籍資料(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2項參照)。 三、提出債務人鄭凱中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四、提出債務人榮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劉惠金之戶籍謄本。 五、表明請求之利率為何?(不得概括記載法定利率)。 六、提出請求債務人榮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鄭凱中「連帶給付 」之依據?(按連帶責任需有當事人明示或法律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