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V-113-司促-12253-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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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顧翔宇 顧財連 一、債務人顧翔宇、顧財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顧翔宇前就讀私立僑泰高中時,邀債務人顧 財連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 金額99,213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顧翔宇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7月29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50,006元整及逾期利 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 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 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顧財連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