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HDV-113-司促-12301-20241202-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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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1號 債 權 人 愛家康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桃 債 務 人 立淇素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柔文 一、債務人立淇素食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818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心彤即心鮮好素集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心鮮好素集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並提出該商號負責人林心彤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然債權人逾期仍未為補正,並陳明查無林心彤之戶籍本等語,故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列聲請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