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V-113-司促-12309-202411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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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9號 債 權 人 陳尚明 上列債權人陳尚明因與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陳尚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支票背面影本(以釋明債務人陳杼町有背書)。 二、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共同給付」(共同給付係請 求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陳杼町各負擔新臺幣25萬元,倘係請求應連帶負擔50萬元,請一併聲請更正標的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