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DV-113-司促-12380-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政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3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66%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18,300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 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 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9月1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94%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362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 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8300元 林政豐 自民國113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002 新臺幣50362元 林政豐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8300元 林政豐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0362元 林政豐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