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DV-113-司促-12394-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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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春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春福於民國97年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97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採固 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 3日止累計10,806元正未給付,其中10,244元為本金 ;46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春福於民國100年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9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 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3 日止累計33,810元正未給付,其中32,309元為本金; 1,40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3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44元 陳春福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309元 陳春福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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