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DV-113-司促-12400-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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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宋曉菁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家豪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