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HDV-113-司促-12476-202411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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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珮箖 吳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珮箖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嘉 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 ,合計借款本金224,89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珮箖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88,93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 款,債務人吳嘉豪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