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4
案號
CHDV-113-司促-12571-202412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1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陳玫君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異議人即債務人「陳玫君簽章」之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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