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DV-113-司促-12576-202411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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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美心即 陳湘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二欄所指新臺幣232,642元債 權之正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