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DV-113-司促-12741-202411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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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1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淳 上列債權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怡婷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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