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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V-113-司促-12840-20241129-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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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代 理 人 黃新波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陳奕璇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請求債務人陳憲鎮「連帶」給付之依據,倘無依據,請 更正聲明為「債務人陳奕璇應給付...,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陳奕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陳憲鎮負清償債務之責。」(蓋依所提出之文件觀之,陳憲鎮僅為一般保證人)。 二、確認係請求利息暨違約金或請求遲延利息,並提出請求利率 之計算方式(蓋依契約觀之,依原貸款利率請求方得請求違約金,倘請求延遲利率高於原貸款利率則無法請求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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