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HDV-113-司促-12889-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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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89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政益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聲請狀繕本1件。(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