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HDV-113-司促-12980-2024120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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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0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奎 上列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因與債務人草湖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