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HDV-113-司促-13051-20241205-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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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51號 債 權 人 張伶守 上列債權人張伶守因與債務人郭柏輝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張伶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補正聲請狀具狀人欄位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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