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6
案號
CHDV-113-司促-13129-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29號 債 權 人 戴生哲 上列債權人戴生哲因與債務人謝典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戴 生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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