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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2

案號

CHDV-113-司促-13134-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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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4號 債 權 人 李宗鴻 上列債權人李宗鴻因與債務人承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宗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對債務人「陳泳川」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確認是否更正 債務人為「承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觀之,發票人為「承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陳泳川係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蓋章,無從對陳泳川主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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