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HDV-113-司促-13289-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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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舒琁即張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 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張舒琁即張雅雯於民國95年1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 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2546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其中本金新臺幣22885元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 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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