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HDV-113-司促-13354-20241213-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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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5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白建勲等二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有無請求「連帶給付」(含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