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HDV-113-司促-13370-202412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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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0號 債 權 人 林明照 上列債權人林明照因與債務人蕭源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明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位載明:未支付之利息為新台幣522,083元,與 原因事實所載522,084元不同,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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