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HDV-113-司促-13372-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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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2號 債 權 人 廖學從 上列債權人廖學從因與債務人鍾有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 學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聲請狀載本件債務之原因事實與所提債權釋明文件不符。請 表明上述二者相符之債務發生原因、利率、期間等相關約定事項,並提出詳細計算式。 三、釋明請求㈠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12月9日、㈡利率為年息百 分之6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