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HDV-113-司促-13408-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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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亨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貳仟參佰壹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亨樵於民國108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1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 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0.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累計1,094 ,980元正未給付,其中1,094,980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林亨樵於民國109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0.0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累計290,704 元正未給付,其中290,704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亨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累計186,629 元正未給付,其中171,230元為消費款;15,399元為循 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林亨樵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0704元 林亨樵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1325元 林亨樵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9905元 林亨樵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