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HDV-113-司促-13583-202412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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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彭品嘉 彭育民 兼 上一人 之 監護人 林美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彭品嘉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6年11月間邀同債 務人彭育民、林美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0,526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彭品嘉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彭育民、林 美伶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5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526元 林美伶、彭育民、彭品嘉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10526元 林美伶、彭育民、彭品嘉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526元 林美伶、彭育民、彭品嘉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