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DV-113-司促-13604-20241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周信行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琺堡企業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請補蓋公司大小章。 二、經查,債務人琺堡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 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