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DV-113-司促-13728-20241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28號 債 權 人 曾瑞炘 債 務 人 張彩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728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3年6月13日 250,000元 113年6月13日 AH0000000 002 113年6月20日 380,000元 113年6月20日 AH0000000 003 113年7月8日 320,000元 113年7月8日 AH0000000 004 113年7月11日 320,000元 113年7月11日 AH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