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CHDV-113-司促-13958-20241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 債 權 人 洪美華 上列債權人洪美華因與債務人陳明孝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洪美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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