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HDV-113-司促-14035-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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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 債 權 人 東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秀紋即呈翔工程行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