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V-113-司促-14035-20250115-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 債 權 人 東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秀紋即呈翔工程行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提出呈翔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及其負 責人黃秀紋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