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HDV-113-司促-14038-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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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債 務 人 陳建程 陳傅秀梅 一、債務人陳建程、陳傅秀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00, 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3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建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3,619元,及自民國1 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309加1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309加2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建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傅秀梅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