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DV-113-司催-261-20241203-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陳柏翰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柏翰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陳柏翰並非發票人或 受款人,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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