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HDV-113-司催-266-20241213-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黃千芮即黃佩琪
上列聲請人黃千芮即黃佩琪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按公示催告被駁回或撤回,或
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8條第1、2項及票據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