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HDV-113-司催-266-20241213-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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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黃千芮即黃佩琪 上列聲請人黃千芮即黃佩琪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按公示催告被駁回或撤回,或 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8條第1、2項及票據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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